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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020-02-21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1.用于评价的河北省建筑企业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的信用信息: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中完成的工程成果。
在本省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励的项目情况。
不良信用信息:
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行政机关通报的信息;
被通报批评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提交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举报的。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信息。
2、在冀施工企业提交资料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法取消其1至3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3.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黑名单”企业,被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活动。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河北省施工企业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河北省施工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4日
河北省施工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投标竞争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商登记和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含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河北省建筑业企业)投标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河北省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建筑业企业招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的具体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是指利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记录,按照《河北省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对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依据法律法规在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的过程。
信用评估和评分由计算机每天自动计算分数进行。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的工程业绩、获得的奖项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
第五条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情况及明细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河北省建筑业企业投标信用评价评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对河北省跨部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自动采集、汇总和评价。
第七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和真实性审查。
第八条河北施工企业弄虚作假提交资料中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一至三年内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的资格。
第九条信用中国网公布的“黑名单”企业,限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河北省建筑业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备案信息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企业。
第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和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及时调整信用评价的评分标准,确保评价结果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2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目录(修订版)的通知》(吉剑办公〔2018〕7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施工企业投标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2019版)
一、评估对象
工商注册和河北省建筑企业。
二、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1)良好的信用信息: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中完成的工程业绩。
2.省级项目获国家级和省级奖项信息。
(2)不良信用信息:
1 .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2.行政机关通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3.被通报批评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4.提交被行政机关告知的虚假信息的。
5.已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信息。
三。评估方法
信用评分系统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自动计算企业的信用评分。
四。评估信息的输入和有效性
(一)企业工程业绩、行政处罚(处理)和通报、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弄虚作假等情况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录入。国家级和省级获奖信息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录入。
(2)信用信息录入后,每天24点计算分数。分数计算出来后,通过网站正式生效。
(三)信用信息使用的时限是:
1.项目业绩资料有效期为两年(24个月),自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
2.行政处罚(处理)和通报信息使用期限为两年(24个月),市场行为监督检查通报等信息使用期限为六个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3.拖欠农民工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时效为两年(24个月),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算。
4.在“黑名单”中的使用期限将截止到从“黑名单”中移除之日,从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
5.国家奖的期限为三年(36个月),省奖的期限为两年(24个月),自正式发表之日起算。
动词 (verb的缩写)信用评估标准
施工企业投标信用评价结果满分为100分,加减分累计计算。详情参见表1和表2。
1.基本分。设为30分,各企业直接拿到。
2.良好信息得分(30分,加分制)。
(1)企业工程业绩。基本分为0分,累计最高15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实际造价在400万元(含)以下的得0.2分,4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得0.4分,1000万元至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得0.6分,1亿元的得0.8分。公共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实际造价100万元(含)以下0.3分,100万元至400万元(含)0.6分,400万元至1000万元(含)0.8分,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1分,5000万元及以上1.2分。
(2)国家级、省级奖项。基本分为0分,累计最高15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分计分一次,不再重复计分。纳入评分范围的国家级和省级奖项见表3。
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获得国家级奖项,每项承包商加5分,承包商加3分;获省级奖项的,每项加1分。
3.不良信息分值(40分,减分制)。
(1)行政处罚(处理)。分为35分,累计最大减分35分。同一原因多次处理的,扣分一次,不再重复扣分。
市场行为不规范,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扣1分;举报虚假信息的,每次扣3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每次扣10分。
(2)拖欠农民工工资。基本分为5分,累计最多减5分。
违约行为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扣2分。